重庆科技大学关于印发
《校内虚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大学校内虚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6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科技大学
2026年1月3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科技大学
校内虚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以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引导并规范学校校内虚体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激发其科研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虚体科研机构的设立依托学校的科研与人才优势,以聚焦关键技术攻关、服务学科交叉融合、推动成果转化为核心功能定位,紧密结合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需求,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广泛开展科学研究、产业协同与人才培养的立体化合作,致力于打造机制灵活、高端引领、柔性互动的科研载体,积极培育和发展面向未来、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高水平科研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内虚体科研机构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机构及负责人的遴选、评估工作。工作小组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虚体科研机构”(简称虚体科研机构)是指挂靠在二级单位,经工作小组组织审议、由学校批准设立的非实体科研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虚体科研机构采用学校、二级单位、机构负责人三级管理体系。虚体科研机构一般需依托一个二级单位进行建设和管理;若该虚体科研机构为跨二级单位设立的交叉研究机构,原则上应以机构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作为主要依托单位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是虚体科研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完善机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申报与审批、考核与评估、调整与撤销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虚体科研机构依托的二级单位是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对获批建设的机构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机构的设立推荐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虚体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统一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对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凝练学术研究和技术发展方向,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产出标志性成果;选聘与考核机构研究和管理人员,组建高水平研发团队和高效管理队伍;组织制定并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汇报机构建设和研究工作进展,确保机构良好有序运行;多渠道筹集机构建设和开放运行经费,不断改善机构创新条件;接受学校对机构的考核、检查与评估。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虚体科研机构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学校自主批准设立的虚体科研机构;第二类为学校与政府部门合作成立的虚体科研机构;第三类为学校与国内著名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虚体科研机构;第四类为学校与国外知名学术研究机构联合建立的虚体科研机构。
第十条 虚体科研机构统一冠名为“重庆科技大学***研究院”或“重庆科技大学—***联合研究院”。
第十一条 申报虚体科研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聚焦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清晰明确的建设目标以及有科学合理的建设规划。
(二)具备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究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三)负责人原则上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具有正高级职称,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领域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受理二级单位申请,组织虚体科研机构申报审批工作,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根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报书,并提交至所在二级单位。
(二)单位推荐:二级单位负责审核与推荐工作,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评审论证: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论证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负责人选聘程序如下:
(一)启动选聘:学校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虚体研究机构负责人选聘工作。
(二)遴选推荐:原则上由符合条件的教师根据本人意愿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定后确定推荐人选。
(三)学校审批: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推荐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党委常委会审核,确定人选名单。
(四)公示聘任:人选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聘任。
第十四条 虚体科研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按照校聘处级管理岗位兑现岗位责任绩效。
第十五条 虚体科研机构负责人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相应绩效、解除聘任:
(一)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协议;
(二)调离学校或辞职;
(三)违反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学术道德者;
(四)触犯法律受到刑罚处罚;
(五)因身心健康问题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六)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虚体科研机构是相对独立的学术机构,不作为独立的行政机构。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校内虚体科研机构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科研设施等方面的基础条件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启动经费,对虚体科研机构的初期建设与学术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学校在人才引进、团队建设等方面对虚体科研机构给予相应政策倾斜,支持汇聚高水平研究人员。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基于贡献产出导向的虚体科研机构资源配置机制和基于考核评价的虚体科研机构淘汰与新增机制,强化对虚体科研机构建设运行的考核,凸显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一条 虚体科研机构绩效评价采用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虚体科研机构每年应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制定次年工作计划,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虚体科研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其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机构的主要功能或职能确定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承担的科研任务、科研经费及完成情况;
2.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
3.完成的论文、专著及知识产权情况;
4.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学术交流情况;
6.财务运行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虚体科研机构当年的资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周期评估在3年建设期满后开展,周期评估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周期评估不通过的虚体科研机构须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虚体科研机构周期评估通过的负责人,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再行聘任;虚体科研机构周期评估不通过的负责人,不再续聘。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估所涉及项目、成果等均应署名有虚体科研机构或学校名称,方可认定。在考核时,相应成果仅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章 调整与撤销
第二十八条 虚体科研机构实行重大事项审批制度。若出现名称、负责人、依托单位、合作方、合作方式等重大异动情况,负责人应填写变更审批表,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虚体科研机构的撤销由所在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提出撤销方案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虚体科研机构所在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科技处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