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稿人:重庆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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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

关于印发《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5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科技大学

2025512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科技大学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渝教科发〔20185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各级各类基金组织及群团组织等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其他纵向项目三类。

第三条 国家级项目指科学技术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教育部社科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全国艺术科学(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组织实施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四条 省部级项目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工信部、教育部(社科司除外)等国家部委,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级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部级及以上群团组织,具有推荐国奖资格的一级学会(协会),国家国资委直管企业科研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科研计划项目及国家级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

第五条 其他纵向项目指除国家级、省部级以外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按照学校、学院(部)、项目负责人进行三级管理。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与推荐、立项与实施、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决算审核、结余资金退回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科研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仪器设备采购论证、验收、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资产与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或资产入库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采购的指导与服务。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合作项目涉外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真实性及科学伦理与科学道德进行论证审核,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对申报书的形式与内容进行把关;为项目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支撑服务;对项目研究进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具体组织项目的结题预验收等。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按期完成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成果的真实性、经费使用的合规性以及过程管理的规范性负责,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情况,发布项目申请通知或项目申请指南,做好项目申报的统筹规划与遴选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跨单位、跨学校联合申报的项目,定向委托项目等,由科研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学院(部)应积极动员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书的形式与内容进行审查,并结合学科科研基础与优势,统筹规划和遴选推荐,完善相关手续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申报通知(指南)与要求,组


建研究团队,遴选研究课题,按照规定填写申报书,并完善相关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确保科研业务的相关性、真实性,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分工及研究目标、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方案,经学院(部)审核合作单位资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二十条 对于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并按要求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四章 实施与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及时开展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并按要求提交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人员、时间和条件保障,按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做好项目结题预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研管理部门将依照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管理规定和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的内容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科研管理部门将对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学院(部)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降低任务目标、改变研究内容、调增设备费用、延长研究期限、终止计划实施、更换项目负责人、变更依托单位等,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学院(部)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定,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或终止,未审批通过的不得做任何变动。

第二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任务书(合同书)的要求按期结题,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前3个月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逾期未结题的,未结题前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任何限项申报项目;因逾期、研究质量等原因导致撤项的,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项目,并降低学院(部)限额申报项目的推荐指标。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正式结题材料交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归档,确保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二十八条 被主管部门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经费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并追回学校给予该项目的配套或奖励经费。

第二十九条 所有科研人员应增强保密意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合同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凡因此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项目,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认可,方可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评聘、绩效考核等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申请、实施、结题过程中违反科学道德的,学校有权终止和撤销项目,停止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科技处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5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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