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与智能制造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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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院园环境,危害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三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三级单位”)实验室在进行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实验室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

(一)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放射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废弃物,包括废弃化学品、废液、各类反应残留物,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

(二)一般废弃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使用一般化学试剂、实验耗材而产生的废弃物,不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危害的实验废弃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根据“分类收集、专人管理、定期清运、专业处置”原则,实行学院、三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教学办负责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三级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转运工作;

(三)对接上级监管部门,组织办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三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工作机制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暂存点,并为暂存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三)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台账,准确记录危险废弃物种类、日期、数量、主要成分、来源等信息;

(四)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收集和存放实验室废弃物,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组织本单位一般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

(六)开展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本实验室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实验室废弃物;

(二)管理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暂存点,并为暂存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和张贴安全标识;

(三)建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台账,准确记录危险废弃物种类、日期、数量、主要成分等信息;

(四)定期检查本实验室废弃物储存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实验室废弃物处置教育培训。

第三章 收集与存放

第八条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一般实验废弃物;不得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

第九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1.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将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2.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3.剧毒废液和废弃物必须明确标示,单独存放,参照剧毒化学品“五双”要求进行管理。

4.一般化学废液通常分为一般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第十条三级单位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三级单位原则上应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废弃物暂存点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等,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单位,由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暂存点,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严格禁止将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第十一条学院危险废弃物暂存柜是全院集中存储危险废弃物的平台,由学院教学办设置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存放管理。

第十二条临时存放于三级单位、实验室内的危险废弃物,原则上由三级单位在每学期末,向教学办提出申请,经审核登记后由所属单位负责转运到学院的危险废弃物暂存柜中。

第四章 回收与处置

第十三条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中。

第十四条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必须交由学院委托的、持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五条危险废弃物在处置之前,三级单位、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三级单位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应做好交接记录,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登记表并交教学办存档。

第十七条收集、存放和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实验室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院将予以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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