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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9-07-18 18:47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组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以及重庆市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学校现职处级领导干部,组织员、纪检员等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因私出国(境)事项是指干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探亲、访友、旅游或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四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每次干部调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部统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新增、变更或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组织部具体负责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工作。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因私证件”)。

第六条干部申办因私证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干部本人填写《关于同意办理因私出入证件的函》,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严禁干部私自持有因私证件。新提拔的干部,应在任职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本人因私证件交学校组织部集中保管;新申领因私证件的干部,应在取得因私证件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本人因私证件交学校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八条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干部本人填写《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及确认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领取因私证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干部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前往国家或地区、事由活动。出国(境)时间、前往国家或地区、事由等发生变化的,均需重新审批。

第十条经学校批准同意因私出国(境)的干部,应当在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寒暑假期间,可顺延至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所持因私证件交还学校组织部集中保管,并在《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及确认表》中对本人出国(境)信息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对拒不将所持因私证件交由组织保管、不遵守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干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干部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三条 干部如接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公派出国(境)留学,以及特殊情况下需持因私证件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在获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离(退)休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本办法实施后,若上级对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组织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重庆科技学院委员会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重科院委〔2015〕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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